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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项探索性研究。我们以《福建民间契约文书》一书中以谢钦察为中心的345份契约文书为例,通过族谱等资料,区分这些契约的立契人与谢钦察的亲疏远近关系,将其分为自己人与其他人两组。研究发现,谢钦察与自己人、其他人在签约可能性、签约条件、契约条款等方面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基于初步的实证证据,本文提出一个具有挑战性的假说: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运行中,契约在许多情况下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其影响力可能在某些方面与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并重,甚至在特定交易中占据主导地位,从而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文不仅为重新理解中国乡村社会形态提供了来自福建民间契约文书的直接证据,也会对多个领域产生新的理论冲击,包括中国社会研究、契约理论、制度经济学及会计与财务行为等。
Abstract:This paper presents an exploratory study. Taking 345 contracts centered on Xie Qincha from theFujian Minjian Qiyue Wenshu(Fujian Local Deeds and Contracts) as a sample, and using genealogies and local records to identify the social distance betwee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nd Xie Qincha, we divide the counterparties into an insider group and an outsider group. We find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insiders and outsiders in the likelihood of contracting, contract terms, or conditions. Based on this preliminary empirical evidence, we advance a provocative hypothesis: traditional Chinese rural society was a contractual society rather than a Guanxi society. The study not only supplies direct archival evidence for reconceptualizing the nature of Chinese rural society, but also poses new theoretical challenges for scholarship on Chinese society, contract theory,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ccounting and finance behavi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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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暴力与社会秩序》一书中,诺思等人所定义的现代社会是权利开放社会,契约组织是其核心。在他们和其他制度经济学家的讨论中,现代社会的标志性特征就是超越人际关系、陌生人机会平等。而这一切的基础就是契约。
(2)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最早的版本是1948年, 1978年之后多家出版社以不同方式重新出版。本文引用的是三联书店1985年的版本。
(1)中国社会的运行机制总体承秦制,而从秦至清,中国农村的管理方式相对稳定不变,中央政府的任命都是以县一级为最基层单元,县以下实行村民自治(吕思勉, 2017)。
(2)本文研究的是1804—1855年的文书,徽州文书、山西文书可以上溯至宋,甚至唐,这些文书尽管不系统,但也体现出与清文书类似的特征。
(3)这一观察与龙登高(2023)的结论并不完全一致。龙登高(2023)用20组超过35份契约图片作为《市场中国两千年》卷首的图片,潜在逻辑在于: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中国长期是一个契约型社会。本文关注的是中国乡村,本文关于契约型社会的推论也仅限于中国乡村,而非中国整体。
(1)现行《民法典》第三编题为“合同”,不是本文使用的术语“契约”,但二者的含义完全相同,对应的英文也是contract。一种解释是:“契约”一词不是法律术语,强调道德承诺,如“契约精神”“一诺千金”等;合同是当代法律术语,侧重法律形式与可执行性。
(1)这里引用的梁漱溟、费孝通、波兰尼等学者的思想都是很早之前提出的,如梁漱溟1937年的《乡村建设理论》、波兰尼1944年的《大转型》、费孝通1948年的《乡土中国》(是他在《世纪评论》上连载的文章的汇集)等。本文基于资料获取等原因,标注的都是可得出版物的出版时间,不代表这些思想的提出年代。
(1)不同时间点,结果数量会有差异。本文查询日期为2025年10月14日(星期二)。
(1)笔者感谢匿名审稿人提供的信息。
(2)笔者检索并查阅的《永福县志》有明万历版本、清乾隆版本、清末版本等多个版本,这里不一一注明版本来源。
(1)数据来源:《福建省永泰县志》,成文出版社1967年版,卷四户口志,第82页。
(2)这一历史见当地村民抄本《山兜祠谱志》,后文的族谱也是从该谱志摘录。该谱志收录的名字不全,在有些契约中,就出现了该谱志没有收录的谢氏族人的名字。因此,这里的统计数据有误差空间,期待未来能够发现更多的资料来补充。
(3)1397年,朱元璋颁发《教民榜文》,建立里甲和老人初审制度,要求包括户婚、田土、斗殴、钱债等事项的19类案件,需经民间调解未果后方能告官。这一制度尽管未写入清朝法律,但其基本思想仍被延续使用。本文引用的《教民榜文》参考《皇明制书》卷九,后文所引均来自《皇明制书》卷九,不再一一出注。
(1)其中,有少量契约的交易对象不是一个人,而是兄弟、叔侄等多人。这里,只取第一签约人作为契约主体,由此统计出345份契约共有152个签约主体。
(1)这里银两折合成铜钱的比率,明显低于当时民间的比价(林则徐在1838年给道光皇帝的奏折中提到“银一两易制钱一串六七百文”,即1两银子兑钱1600~1700文),其背后的经济意义仍然存有争议,有固定比价、银两虚置说(利益中性),有保护买主利益说(买主少付铜钱、提前收回利息),也有保护卖主利益说(便于卖主日后赎回固定比价)。
(2)如前所述,龙登高(2023)提出中国是一个市场化社会,并以契约来佐证中国早期土地的流转。本文强调的是:中国高度自治的乡村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契约型社会的特征,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整个中国都是契约型社会。刘峰和杨子砚(2025)就契约、关系、权力、自治提出一个初步的理论框架,解释了中国社会中,乡村自治与契约、中央集权与关系可能相伴而生的复杂性。
(1)自秦汉后,郡县制(西汉时郡县两级、东汉州郡县三级)、户籍制、赋役制等制度覆盖整个中国,统一的治理体系塑造了基层同构性。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C912.3;F323
引用信息:
[1]刘峰,郑莉,屠雨泽.中国是关系型社会吗?——来自福建民间契约文书的证据[J].当代会计评论,2026,3(01):1-23.
基金信息: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数智时代的企业投融资与风险管理”(72232007)的支持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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